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新版珠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珠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市政府文件,法律规范珠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珠海市农村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人员包括 76 岁及以上的高龄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员、自然灾害等特别困难的人员以及其他未能自行负担的特困人员。三、救助供养标准1.原则上,珠海市特困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应通过其本人、家庭或其他亲属负责。因特别原因不能解决的,市、区、镇(街道)应当根据分工各自承担救助供养责任。2.特困人员常住地为城市的,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常住地为农村的,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救助供养。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应当从生活保障最低线基础上确定。市区应当将本地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5 倍;农村应当将本地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与本乡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不低于本乡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5 倍。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所需和经济情况,综合考虑实行多元化供养形式。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救助供养方式珠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分类管理,包括定期供养和临时救助;另一类是以社区为基础的全面管理,继续加强特困人员的社区化服务和管理。1.分类管理(1)定期供养。指政府定期向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提供救助供养,本市定期供养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生活保障型,一般指政府向特困人员发放一定的生活费用,以支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二是住宿型,指政府在部分或全部居民区或老年公寓等场所,为特困人员提供免费的住宿和餐饮。定期供养方式应当视情况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取消。(2)临时救助。指政府在特别情况下向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提供一次性的特别救助,如自然灾害、重特大疾病、重大意外等情况下的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应当具有一定的时限,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不同的救助金额或者物资。2.全面管理珠海市特困人员全面管理,是指以社工、志愿者等为基础的服务管理,面对常口常在特困人员,建立了特困人员信息库,在特困人员需求的基础上,提供综合的、精准的服务和救助,为其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和福利服务。五、救助供养评定1.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