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商法学连带责任探讨 一、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特点及要素 (一)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特点
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共同承担
连带责任的人数通常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由于人员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假如其中一人需要承担责任,那么所有的责任人则应该与其共同承担责任
2.救济补偿
实际上,连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不仅需要进行明文规定,还需要与当事人进行约定,从而保护权利人的根本利益,依法猎取赔偿,即救济补偿
3.假如在所有的责任人中,有一位已经完成相关的债务时,那么其他的责任人则不必再继续履行法律责任
(二)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要素
连带责任是一种较为特别的民商事责任,其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点:(1)损害权利人的行为已成事实;(2)发生了违约、侵权等行为;(3)在主观意识方面,当事人存在过错;(4)已经发生的事实结果与具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双方人员之间在债权债务方面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6)行为人数至少为两人;(7)假如依附的对象为某一物体,那么假如责任的客体为单一物体,其中的责任人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8)由当事人事先声明,或者法律预先规定,在连带责任中假如存在两个不成立的条件,则不需要追究连带责任[1]
二、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使适用范围 (一)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在民商法中规定,案件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在法律上具有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二者的利益方面
假如在案件代理的过程中,代理人清楚被代理人将代理关系当做“保护伞”,从事与案件本文相悖、不法行为等,但却视而不见并不予以阻止,在这样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则需要依据民商法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假如代理人、被代理人均在案件中实行合法的行为,那么就不会产生连带责任
(二)共同承担中的连带责任
在共同承担中,其连带责任就是指建筑物、构造物或者其附属的设施,由于坠落、坍塌而严重威胁的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