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爆炸性气体粉尘火灾危险区域划分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 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 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 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10 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 二、11 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21 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二、22 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三、23 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原分为 10 区、11 区。现有标准 GB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等同 IEC61241 标准,将危险区域划分为 20 区、21 区、22 区,10 区与20 区对应,11 区与 21 区、22 区对应 原则上是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 20 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 21 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 22 区。 按以上规定划分区域等级后,再根据实行排气通风等措施调整区域划分。 20 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可能产生 20 区的场所示例: ――粉尘容器内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贮料槽,筒仓等,旋风除尘器和过滤器; ――粉料传送系统等,但不包括皮带和链式输送机的某些部分; ――搅拌机,研磨机,干燥机和装料设备等。 21 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可能产生 21 区的场所示例: ――当粉尘容器内部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为了操作而需频繁移出或打开盖/隔膜阀时,粉尘容器外部靠近盖/隔膜阀周围的场所; ――当未实行防止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形成的措施时,在粉尘容器外部靠近装料点和卸料点、送料皮带、取样点、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