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一、主管处室审批服务处、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二、改革内容根据《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粤府函〔 2019 〕405 号)、《深圳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深府函〔2020 〕24 号)的要求,对“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优化审批服务:1、除食盐、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外,将审批权限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放至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4、将审批时限由20 个工作日压减至8 个工作日。 5、实现食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6、《食品生产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但没按规定提前30 个工作日申请延续而按新办程序办理许可的,现场核查时,不要求提供试产产品检验报告。三、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 〕405 号)。四、审批条件(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 包装、 贮存等场所, 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材料要求(一)营业执照 (广东政务服务网中已实现电子证照关联的,免于提交);(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见附件);(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