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警报器和指示器规则1 目的和范围1
1 本规则旨在提供一般的设计指导并促进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 年 SOLAS 公约);相关的规则(《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潜水系统规则》、《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2000 年高速船规则》(2000HSC)、《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2009 年近海移动钻井平台规则》(MODU)以及《核能商船规则》);经修正的《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托里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 1993 年托里莫利诺斯议定书》(1993 年托里莫利诺斯(SFV)议定书);《安全配员原则》;《惰性气体系统(IGS)指南》;《蒸气释放控制系统(VEC)标准》;《驾驶室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的性能标准》;以及《经修订的综合航行系统(INS)的性能标准》所要求的警报器和指示器在型号、位置和优先顺序上的一致性
2 本规则由于把有关船上警报器和指示器的优先顺序、聚合、编组、位置和型号,包括颜色、标志等等在内的有关条款综合在一个文件内,因而有利于设计者和操作者
如适用的 IMO 文件没有对特定警报器的型号和位置做出规定,只要实际可行,此资料已列入本规则中以促进一致的应用
3 为了达到类似的一致性,本规则还可作为 1
1 所述文件以外的 IMO文件中包括的警报器和指示器的导则
4警报器的管理和显示方式还应该符合本组织通过的相应的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船上警报器和指示器
警报系通告需要注意的异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