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警报器和指示器规则1 目的和范围1.1 本规则旨在提供一般的设计指导并促进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 年 SOLAS 公约);相关的规则(《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潜水系统规则》、《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2000 年高速船规则》(2000HSC)、《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2009 年近海移动钻井平台规则》(MODU)以及《核能商船规则》);经修正的《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托里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 1993 年托里莫利诺斯议定书》(1993 年托里莫利诺斯(SFV)议定书);《安全配员原则》;《惰性气体系统(IGS)指南》;《蒸气释放控制系统(VEC)标准》;《驾驶室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的性能标准》;以及《经修订的综合航行系统(INS)的性能标准》所要求的警报器和指示器在型号、位置和优先顺序上的一致性。1.2 本规则由于把有关船上警报器和指示器的优先顺序、聚合、编组、位置和型号,包括颜色、标志等等在内的有关条款综合在一个文件内,因而有利于设计者和操作者。如适用的 IMO 文件没有对特定警报器的型号和位置做出规定,只要实际可行,此资料已列入本规则中以促进一致的应用。1.3 为了达到类似的一致性,本规则还可作为 1.1 所述文件以外的 IMO文件中包括的警报器和指示器的导则。1.4警报器的管理和显示方式还应该符合本组织通过的相应的性能标准。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船上警报器和指示器。3 定义3.1 警报。警报系通告需要注意的异常情况和状态。警报按优先顺序分为四种:紧急报警、报警、警告和当心。.1 紧急报警。是指示存在对人的生命或对船舶及其机器的紧迫危险并应立即采取措施的报警。.2 报警。报警是高度优先的警报。该状况需要立即引起注意并采取行动,以保持船舶的安全航行和操作。.3 警告。不需要立即引起注意或采取行动的状况。提出警告是出于预防的目的,使人意识到已经变化的状况没有紧迫的危害性,但若不采取行动则会带来危害。.4 当心。优先度最低的警报。意识到对某种状况并非有理由报警或提出警告,但出于对情况或已知信息的通常考虑仍然要求予以注意。3.2 下列警报应列为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