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我国宪法的选举制度【体系】【考点】1、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原则例外普遍性原则(1)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死刑犯、无期徒刑犯);(2)停止行使选举权: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停止行使选举权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案被羁押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平等性原则(一人一票原则)(1)实行4:1:全国、省、自治区、自治州、县、自治县;(2)实行小于4:1直至1:1:直辖市、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并用原则县、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秘密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1)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2)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注意,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练习】2002年第40题: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