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 XX 市 xxxx 科技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深圳 xx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xx 经资委纪要〔xx〕x 号)、XX 市 xx 有限公司于 xx 年 x 月 x 日出具的《关于XX 市 xxxx 科技有限公司改制的决定》(xx 公司〔xxxx〕x 号),XX 市 xxxx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的国有股东向民营社会投资者转让控股权,改制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公司。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 号)、《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 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改制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无离休人员或退休人员。 3.工伤(职业病)职工人。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职工人。 5.无请长假、停薪留职、档案挂靠、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不在岗人员。 6.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人。 7.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 1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二、职工安置总体思路和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确保稳定。 2.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职工安置 1.职工安置人数 改制企业解除职工人数为 名,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 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 号)的规定,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 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