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整体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案1 战略投资者的概念关于战略投资者,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场合下所指含义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下会提到战略投资者:1、股票公开发行时,一些获得配售股票的投资者被要求锁定一定期限的流通权,即过了锁定期才能出售其所持股票,其禁售期比普通投资者长,一般在 1 年以上。比如深交所定义“战略投资者”为“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合作意向和潜力并愿意按照发行人配售要求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法人,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事实上,在公开招股的配售中,一些“战略投资者”由于持股比例很少,无法影响到公司运营,也谈不上业务合作,往往过了禁售期就抛售股票,获得差价。2、在非公开发行时,认购公司股份的投资者。本文所指战略投资者均为这种类型。一般认为,这种战略投资者分为两类,一类是财务型战略投资者,它们一般是投资银行、私人股权(private equity)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各种金融公司。其目的主要是希望取得经济回报,一般会在尽可能早的时候进行套现。另一类是产业型战略投资者,它们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与产业背景,主业与被投资公司处于同一或相近行业,与对象企业产业和业务关联紧密。它们能为被投资公司带来技术、市场营销、运营上指导或合作机会。与财务型投资者相比,其持股量一般较大,直接参与被投资公司的治理。它们承诺的持股期更长。在有些情况下,二者的界限比较模糊。比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多元化中引进的战略投资者,本身也是金融公司;一些实业公司将股权投资视为一项财务型投资。2 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中要考虑的一般因素战略投资者的选择、谈判和签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在现阶段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的战略投资者引资中,其成功与否除了企业自身因素外,还取决于政策导向和主管部门意愿,甚至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影响。以下讨论分析其中的关键性因素。1、战略投资者资质一般而言,公司考虑引入战略投资者时,需要对战略投资者国籍、所处行业、资产规模、运营历史、有无不良记录等基本条件加以限定,作为战略投资者的最低门槛。这样,可以将那些规模小、历史短、有不良记录的机构排除在外,提高战略投资者的遴选效率。比如,建行从一开始就给自己的引进战略投资者工作确定了三大标准:第一必须是国际上知名的大型境外金融机构,总市值要在 300 亿美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