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 发供电标准煤耗率、供热标准煤耗率管理及计算办法 1 范围 1.1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发供电标准煤耗率、供热标准煤耗率管理的职能、管理的内容、要求及计算办法。 2 引用标准 2.1 下列办法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办法中引用而构成本办法的条文,在办法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办法都会被修订,使用本办法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办法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1.2 原国家能源部颁的《火力发电厂按入炉煤量正平衡计算发供电煤耗的办法》 2.1.3 原能源部颁的《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 2.1.4 原能源部《电力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解释》 2.1.5 * * * * * * * * * 公司综合统计分析系统指标解释(试行) 3 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非生产用能:指非发电(供热)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量,非生产用能(汽、水、电、煤、油等)的范围是:大修、技术改造工程、扩建工程、试验、厂外运输、附属工厂或副业、修配厂、综合利用、厂区照明、非生产办公室和生活区等。 3.2 可进入供电煤耗的燃料和厂用电量是发电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燃料和厂用电量,但不包括下列用电量及燃料消耗量(或用汽折算的燃料量)。 3.2.1 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机、空载运行的 2 电力和燃料的消耗量。 3.2.2 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电量和燃料。 3.2.3 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的电力和燃料。 3.2.4 做热效率和其他试验的机组,在实验期间由于经常变化调整操作而多耗的电力和燃料(可以用该机组前五天的平均热效率和耗电率计算)。 3.2.5 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电力和燃料。 3.2.6 厂外运输用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电力和燃料。 3.2.7 输配电用的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力。 3.2.8 修配车间、副业、综合利用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电力和燃料。 3.3 发电标准煤耗率:每发1 千瓦时电能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计算单位为“克/千瓦时”。 3.4 供电标准煤耗率:每向外供出1 千瓦时电能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计算单位为“克/千瓦时”。 3.5 供热标准煤耗率:每供出1 吉焦热量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计算单位为“千克/吉焦”。 3.6 发电厂用电率:生产电能过程中消耗的电能(称厂用电量)与发电量的比率。计算单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