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举报 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与质检总局联合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交办或者直接查处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案件。 第三条 举报奖励范围: (一)非法添加非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 (二)使用非食品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 (三)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 (四)使用回收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 (五)生产过期失效、变质食品的; (六)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名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 ) 对匿名举报食品生产领域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的,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三 )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 )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 )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五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或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质监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被举报者在被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查证核实或查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举报内容的; (四)申诉案件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举报;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举报不属于质监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举报者向有权管辖的部门举报;如举报者坚持向质监部门举报,应先行受理,然后以书面形式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有权管辖的部门负责。 第七条 给予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额度,按每案实际执行罚没入库数的下列比例确定: (一 ) 罚没入库数不足10000 元的违法案件,给予100 元至1000 元的奖励; (二 ) 罚没入库数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给予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