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 权 法 总 则 基 本 条 文 讲 解 ( 07 年 6 月 1 日 山 东 省 检 察 院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学 部 委 员 梁 慧 星 物 权 法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第 五 次 会 议 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 通过 , 将 自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分 5 编 19 章 , 247 条 。 下 面 着重 介 绍 物 权 法 基 本 的 概 念 、 原 则 和 制 度 , 主 要 是 总 则 编 的 规定 。 ( 第 一 编 总 则 , 第 一 章 基 本 原 则 ) 第 一 条 【 立 法 目 的 】 ( 略 ) 为 了 维 护 国 家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明 确 物 的 归 属 , 发 挥 物 的 效 用 , 保 护 权 利 人 的 物 权 , 根 据 宪法 , 制 定 本 法 。 第 二 条 【 调 整 范 围 、 物 和 物 权 定 义 】 因 物 的 归 属 和 利 用 而 产 生 的 民 事 关 系 , 适 用 本 法 。 本 法 所 称 物 , 包 括 不 动 产 和 动 产 。 法 律 规 定 权 利 作 为 物 权 客体的 , 依照其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物 权 , 是 指权 利 人 依法 对特定 的 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 权 利 , 包 括 所 有权 、 用 益物 权 和 担保 物 权 。 ( 一 ) 物 权 法 是 规 范 物 的 归 属 和 利 用 关 系 的 法 律 本 条 第 一 款“因 物 的 归 属 和 利 用 而 产 生 的 民 事 关 系 , 适 用 本法 ”。 所 谓“物 的 归 属 ”, 就是 指“所 有权 ”;所 谓“物 的利 用 ”, 就是 指“用 益物 权 ”和 “担保 物 权 ”。 物 权 法 上所说“物 的 利 用 ”, 是 指对他人 之物 的 利 用 , 不 是 指对自 己之 2 物的利用。利用自己的物,是所有权应有之义,无须单独规定。故条文所谓“利用”,是指非所有人利用他人之物,分为“利用”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与“利用”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担保物权,是利用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 须说明的是,条文所谓“利用”,仅指采用物权方式实现的对他人之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