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 第三编 物权法 第一章 物 第一节 物的意义 一、物的概念 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 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 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
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 动产、不动产 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 、 流 通 物 、 限 制 流 通 物 、 不 流 通 物 ( 禁 止 流 通 物 ) 以 物 的 流 通 性 分 类 限 制 流 通 影 响 意 思 自 治 , 应 该 有 正 当 理 由 : 公 共 利 益 ( 经 济 政 策 、 伦理 要 求 、 民 族 文 化 等 ) 1、 限 制 流 通 物 : 黄 金 、 白 银 ; 外 币 ; 文 物 ; 麻 醉 药 品 、 毒 品 、 运 动枪 支 等 2、 禁 止 流 通 物 : 土 地 、 矿 藏 、 水 流 、 淫 秽 书 画 等 ( 禁 止 流 通 物 通 常不 能 为 个 人 合 法 地 拥 有 , 但 不 妨 在 其 上 设 立 其 他 可 流 通 的 权 利 , 如 国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 法 律 效 果 : 法 律 行 为 无 效 , 其 后 果 多 表 现 为 国 家 的 追 缴
二 、 动 产 与 不 动 产 ( 可 动 物 、 不 可 动 物 ) 以 物 是 否 能 够 移 动 并 且 是 否 因 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