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 物 一、 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 具 特征 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 代 ,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 有独 立特征 、无 可替 代 或被权利 人 从 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 种、质量 、规 格 或度 量 衡 确定,不需 具 体 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 当 客 体 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 能以特定物作 为客 体 ,如租 赁 关系。有的则只 能以种类物为客 体 ,如金 钱 借 贷 关系。 (2)所有权转 移的条 件不同。种类物的转 让 ,一般以物的交付时 间 为所有权转 移时 间 。特定物的转 让 ,除 法律另 有规 定者 外 ,既 得 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 移的标 志 ,也得 由当 事 人约 定,确定所有权转 移时 间 。 物灭 失 之 后 的责 任 不同。 (3)特定物在未 交付对 方之 前 灭 失 的,免 除 义务 人 实 际 交付原物的义务 ,由有 过 失 的义务 人 或第三 人 承担 损失 。因 不可抗 力 造 成灭 失 的,在法律没有另 外 规 定的情 况 下 ,义务 人 不承担 民 事 责 任 。种类物在未 交付前 灭 失 的,义务 人 仍 应 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 物 根据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