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08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依法促进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字[20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
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未达到1
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依据社保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
5% - 上年度平均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四条 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五条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申报审核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
中央驻珠、省驻珠用人单位,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香洲区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香洲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金湾区、斗门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