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表格对照】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 227 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为便于司法实践中适用该两种制度,2015年 2 月 4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又单独编写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两章,对上述两种制度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为了避免对上述两种程序以及申请再审程序产生混淆,本文介绍了三种程序的区别与联系,供大家参考
一、三种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 针对对象 第三人撤销之诉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申请再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区别二 提出主体 2 第三人撤销之诉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执行异议之诉 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
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1
原审的当事人 2
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区别三 管辖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 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法院 申请再审 1
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区别四 3 提出时间 第三人撤销之诉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执行异议之诉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 日内 申请再审 1
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2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