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日前举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政策吹风会,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7 月 8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近期将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的名义正式印发。>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作为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和高校特点的发展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对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 (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 14 年延长至 20 年。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 6 年、最长不超过 10 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 10 年、最长不超过 14 年,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 13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还本宽限期从 2 年延长至 3 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