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 2002 年 04 月 30 日发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 33 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于 2002 年 4 月27 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行政立法程序,保证行政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本局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上报药品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局职责,起草、审议和发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规章; (四)提出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修改建议; (五)修订、废止规章; (六)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 (七)其它立法工作
第三条行政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立法内容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我局行政立法工作应当在局长领导下,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归口管理,各司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各司室按照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立法工作,包括立法项目申请、参与立法计划的编制、提出立法草案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起草送审稿和制定说明和准备相关的送审材料,发布稿的印制等
(二)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包括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计划的编制、送审稿的审核,以及发布稿上报备案等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各司室应当在每年 12 月中旬向政策法规司提出下年度制定、修订的立法项目申请表(附表一),内容包括立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