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有关议定书 (2007 年 11 月 12 日修正) (正式翻译)目录文本商标 国 际 注 册 马 德 里 协 定有 关 议 定 书1989 年 6 月 27 日于马德里通过并于 2006 年 10 月 3 日和2007 年 11 月 12 日修正目 录第一条:属于马德里联盟第二条: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第三条:国际申请第三条之二:领土效力第三条之三:“领土延伸”请求第四条:国际注册的效力第四条之二:以一项国际注册代替一项国家或地区注册第五条:对于某些缔约方驳回国际注册及宣布其无效第五条之二:合法使用商标某些成分的证明文件第五条之三:国际注册簿登记事项的副本;预先查询;国际注册簿摘录第六条: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国际注册的依附和独立第七条:国际注册的续展第八条:国际申请费和国际注册费第九条:登记国际注册注册人的变更第九条之二:有关国际注册的某些登记第九条之三:某些登记的费用第九条之四:一些缔约国的共同局第九条之五:将一项国际注册转变为若干国家或地区申请第九条之六:既参加本议定书又参加《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的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第十条:大 会第十一条:国际局第十二条:财 务第十三条:议定书某些条款的修改第十四条:成为议定书成员的形式;生效第十五条:退 约第十六条:签字;语言;存放人的职责第 一 条属于马德里联盟参加本议定书的国家(以下称“缔约国”),即便未加入一九六七年修订于斯德哥尔摩并于一九七九年修改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称《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以及本议定书第十四条(1)(b)所指的参加本议定书的组织(以下称“缔约组织”),与加入《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的国家均属同一联盟的成员。在本议定书中,“缔约方”一词既指缔约国,亦指缔约组织。第 二 条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1) 当一项商标注册申请已提交某缔约方局,或一个商标已在某缔约方局注册簿注册时,该项申请(以下称“基础申请”)的申请人或该项注册(以下称“基础注册”)的注册人,可依照本议定书的规定通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注册簿(以下分别称“国际注册”,“国际注册簿”,“国际局”和“组织”)获准注册该商标,以取得其商标在缔约方领土内的保护,条件是(i) 当基础申请已向某缔约国局提出或基础注册已在该局进行时,该申请的申请人或该注册的注册人系该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在该缔约国内居住或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