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38 号--无形资产 目的: 1
本准则的目的是对其它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具体涉及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
本准则要求,当且仅当特定条件满足时,企业应确认无形资产
本准则亦对如何计量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作了规定,并就无形资产的特定放过提出了要求
本准则应适用于所有企业除以下各项之外的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a)由其它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无形资产; (b)《国际会计准则第32 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定义的金融资产; (c)矿产权,以及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支出或开发和采掘支出; (d)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无形资产
如果其它国际会计准则涉及了特定类型的无形资产,那幺企业应运用该项准则而不是本准则
例如,本准则不适用天以下各项无形资产: (a)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出售而持有的无形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 号——存货》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1 号——建造合同》); (b)递延所得税资产(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所得税》); (c)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7 号——租 赁 》范围内 的租 赁 ; (d)雇 员 福 利 所形成 的资产(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 号——雇 员 福 利 》); (e)《国际会计准则第32 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定义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由以下准则规范:《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合并财 务 报表 和对于公司投 资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28 号——在联 营企业投 资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31 号——合营中权益 的财 务 报告 》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9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f)企业合并中形成 的商 誉 (见《国际财 务 报告 准则第22 号——企业合并》); (g)《国际财 务 报告 准则第4 号——保险合约 》范围内 的保险合约 中,自 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