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民 法 学 》 教 学 大 纲 ————————————————— 前 言 1、 任务和地位 民 法 学 是 高 等 政 法 院 校 学 生 的 必 修 课 程 , 为 法 学 专 业 的 十 四 门 核 心 课 程 之 一 。 民 法 学 课 程 体 例 可 分 为 总 论 和 分 论 两 个 部 分 。 总 论 部 分 为 民 法 中 的 共 性 问 题 , 主 要 包括 民 法 概 述 、民 事权利、民 事主 体 、民 事法 律关系客体 、民 事法 律行为 、代理和 诉讼时效。分 论 部 分 为 民 法 具体 制度, 主 要 包 括 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和 侵权民 事责任。 其中 ,债权制度又可 分 为 债法 总 论 与债法 分 论 。 由于《合同法 》为 独立开设的 一 门 必 修 课 程 , 因此, 债法 分 论 部 分 只讲授无因管理之 债和 不当得利之 债。 此外, 由于继承部 分 的 内容与婚姻法 合并讲授, 所以本课 程 不含该部 分 内容。 民 法 调整的 社会关系为 平等 主 体 之 间的 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具有广泛性 , 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 人民 群众的 切 身利益 紧 密 相 关。 在 整个 法 律体 系中 , 民 法 不仅 为 基 本法 律,而 且 是 学 习 其他 相 关实 体 法 如 经济法 、行政 法 、婚姻法 、劳 动 法 等 , 以及 相 关程 序 法 如 民事诉讼法 等 的 基 础 。 2、 能力要求 民 法 的 性 质 为 私 法 和 权利法 。 通 过 《民 法 学 》课 程 的 学 习 , 学 生 应 当掌 握 民 法 在 私 法体 系中 的 地 位 及 其对 公 法 制度的 影 响 ; 对 社会关系中 的 民 事法 律纠 纷 , 能 够 运 用 民 事法 律及 民 法 原 理, 准 确 定 性 和 适 用 法 律; 全 面 了 解 民 事权利的 体 系; 准 确 把 握 各 种 民 事违 法 行 2 为 的 构 成 及 其 后 果 , 以 充 分 救 济 民 事 权 利 。 3、 先修课程:法 学 基 础 理 论 、宪法 学 、法 律逻辑学 、政治经济 学 等。 4、 教学安排:本课程总课时 72 课时, 4 学 分 。 5、 选用教材:郭明瑞主编:《民 法 》,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版。 6、 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