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自 1994-5-1 起执行 目次 1 总则 2 防火责任制 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4 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 5 消防给水 6 发电厂热机部分和水力部分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6.1 运煤设备系统、贮煤场 6.2 燃油系统、贮油库 6.3 煤粉制粉系统 6.4 锅炉设备 6.5 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 7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7.1 发电机、调相机和电动机 7.2 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 7.3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 7.4 电缆 7.5 酸性蓄电池室 7.6 其他电气设备 8 控制室(网控室、主控室、集控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通信室、计量室、档案室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9 发电厂和变电所其他部分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9.1 电焊和气焊 9.2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 9.3 油处理室 9.4 修理场所 9.5 汽车库及汽车修理场所 附录 A 发电厂(供电局)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 B 发电厂(供电局)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附录D 做好重点单位消防保卫工作的十项标准 附录E 建筑物、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 附录F 消防器材的使用原理及方法 附录G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 1.0.5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2 防火责任制 2.0.1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 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1)认真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