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5 年1 月1 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化、多元化发展的监管需要,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等组成的集团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资产公司、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其他附属经济组织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法人机构(不包括政策性债转股企业)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其他被投资机构
“控制”概念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标准界定
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纳入集团范围监管:被投资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被投资机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足以对集团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本办法所称集团层面监管是指对集团母公司的审 慎 监管以及通 过 集团母公司对集团内未受 监管实体的间 接 监管
集团未 受 监管实体是指不直 接 受 到 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审 慎 监管的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其他附属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团范围监管是指通 过 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及其他行业监管机构)之 间 的协调 合作 ,对集团实施 的全 面审 慎 监管
第三 条 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和国务院 的授 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 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 法监督管理集团母公司和实施 集团并表监管,并负 责 集团层面监管
集团附属法人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接 受 相 关监管机构或 部门 的监管
银监会与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 券 监督管理委 员 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 员 会(以下简称保 监会)等监管机构和主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