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 3月 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为加强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表彰、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创建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人先锋号”的示范、引领、带动、激励效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功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人先锋号”是指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服务人民群众中,体现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以下简称四个一流)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一线基层集体(车间、班组、工段和科室,以下统称班组),由上级工会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 “工人先锋号”分三个级别:全国“工人先锋号”、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区县局(产业)集团级“工人先锋号。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在市总工会领导下,由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负责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荣誉奖项是指由上海市总工会命名表彰的全市统一、长期坚持、职工认可、影响广泛的工会品牌奖项,是工会加强班组建设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市级“工人先锋号”的授予对象为各单位成建制的班组。 第六条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原则上在每年“五一”前集中命名表彰一次,由上海市总工会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七条 对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有特殊贡献需及时表彰的先进集体,根据具体情况,可由区县局(产业)工会或市总工会主管部门申报即时命名表彰。对在市级各项专题竞赛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需表彰的先进集体,可由组织单位或市总工会主管部门向市总工会申报即时命名表彰。 第八条 凡本市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的班组均可申报“工人先锋号”。临时机构(非建制集体)原则上不授予“工人先锋号”。 第九条 各级“工人先锋号”的评选要坚持逐级推荐、群众认可、严格考核的原则。上一级“工人先锋号”一般在下一级“工人先锋号”中产生。全国“工人先锋号”必须在上海市“工人先锋号”中产生。 第十条 推荐申报“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班组)的候选集体,原则上从上海市“工人先锋号”中评选产生。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条件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