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 7 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