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经营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 1、外部原因 1)法律规定模糊; 2)法律变化; 3)与合作者利益冲突; 4)同业恶性竞争; 5)权力寻租。 2、内部原因 1)追求利益,明知故犯; 2)法律意识差,触犯刑律; 3)股东之间利益冲突; 4)管理疏漏。 二、企业经营涉及刑事法律风险的常见 30个罪名 1、职务类犯罪 1)职务侵占; 2)挪用资金;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4)行贿。 2、资金类犯罪 1)合同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票据诈骗罪 5)集资诈骗罪 6)信用证诈骗罪 7)骗取贷款罪 8)高利转贷罪 3、经营类犯罪 2 1)非法经营罪 2)走私类犯罪 3)强迫交易罪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内幕交易罪 6)擅自发行股票罪 7)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8)组织、领导传销罪 4、涉税类犯罪 1)逃税罪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骗取出口退税罪 5、 注册资金类犯罪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抽挑出资罪 3)虚假出资罪 6、知识产权类犯罪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2)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杜绝非法集资,远离高利诱惑 1、非法集资的概念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1999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人银发【1999】41号)《关于取缔非法融资机构和非法融资业务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 2、非法集资的特征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 3 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公开性和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隐蔽性和多样性——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3、非法集资的典型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范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宁乡某酒店售后返租+回购案例 2011年 11月,“投资18万,五年坐收 31.9万”,位于长沙市宁乡县的某国际大酒店广告宣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