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传染病预检分诊培训材料 一、传染病预检分诊 1、预检分诊制度概念 2003 年非典后,国家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2005 年 2 月 28 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1 号,颁布施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要求医疗机构为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对来诊的患者预先进行有关传染病方面的甄别、检查与分流制度。 2、预检分诊要求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 程 中,应当注 意 询 问 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 史 、职 业 史 ,结 合 病人的主 诉 、病史 、 症 状 和体 征 等 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经 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 疾 病科或者分诊点就 诊,同 时 对接诊处采 取 必 要的消 毒 措 施。同 时 ,二级 以上 综 合 医院应当设 立 感染性 疾 病 2 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对呼吸道等特殊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2.1、日常预检分诊管理 (1)感染性疾病科为传染病及疑似疾病的预检分诊科室。日常采取多层分诊,层层把关,引导发热、腹泻及其他传染病患者到感染性疾病科就诊。 (2)医院醒目位置设导诊牌,引导发热、腹泻及其他传染病患者到感染性疾病科就诊。 (3)门诊咨询处对患者进行分诊,引导发热、腹泻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