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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挂失业务中的几个操作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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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挂失业务中的几个操作风险点 自参加工作以来,本人一直感觉挂失业务的办理似乎永远是个烫手的芋头。大家都谈“挂”色变,目前在柜台柜员业务办理中有以下几个风险点亟待研究消除,否则将不利于防控操作风险,因而危及农信资金安全和形象声誉。 一、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挂失手续的风险。特别是在以前内控制度不太完善之际,工作人员对于内部职工或社会上的熟人来挂失,没有认真审核挂失人身份,不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挂失业务,仅凭领导一句话、同事一声招呼,一枚印章或是代签个名字就办理挂失手续,未能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如果某一名领导代理其家属来办理存单挂失,我们的柜员在办理挂失手续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确认本人身份、本人签字,仅凭该领导打招呼、盖个印章或代签其家属姓名就办理了挂失手续,并于当日经授权将此款取出(或是七天以后由代理人取得)。其风险在于,如果有一天该存单的本人找到了失落的存单,即使是代理人与其本人有亲属关系,只要其本人据此真实有效的存单要求银行支付该款项,并对以前挂失事项不予承认,根据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银行根本无法举证证明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认定合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只能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如拒付该笔存款将承担存款合同的违约责任。 “风险防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储蓄机构办理挂失手续时必须按《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储户持本人身份证明办理存单、存折和密码、印鉴的挂失手续。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储蓄机构未待存单挂失七天后,便为申请人(冒领人)办理了支取存款手续,如若造成储户的储蓄存款被冒领,该储蓄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作人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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