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开展全天候儿童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工作有计划、 有总结。 2儿保门诊健康检查内容应包括咨询、体格测量及评价、体格检查(包括神经精神发育检查)、常规开展儿童智力筛查、听力筛查、口腔保健、眼保健、必要的化验检查、个别指导。 3对检查中发现的营养不良、低出生体重儿、活动性佝偻病、缺铁性贫血等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发现肥胖、矮小、性早熟、铅中毒、智力发育迟滞等发育偏离的儿童建议逐级转诊治疗。 4开展儿童系统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儿童健康状况及 5 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台帐,做好生命监测的补漏及质控工作。 5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开展健康教育讲座等。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定期下基层指导,召开工作例会,布置各项保健工作,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儿童保健工作。 妇幼卫生统计工作制度 1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和南京市卫生局的要求,负责本辖区“三网”监测与妇幼卫生报表的统计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加强质量管理。 2每月对上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核对原始资料和上报数据,及时纠正错报、漏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负责对上报报表进行审核汇总,按时报区县妇幼保健所。 4每年对报表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辖区内妇幼保健的主要指标和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开展敏感指标动态分析,并进行双向信息反馈。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1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 周(或出生体重≥1000 克)至出生后7 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2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 5 日前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 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 5 日前报区县妇幼保健所。 4以上年 10 月 1 日— 当年 9 月 30 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 月 15 日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区县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填写《围产儿情况调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2填报范围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