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程序规定 (湘司发[2007]76 号 2007 年6 月2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程序,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和《湖南省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实行业务工作部门和法制工作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权: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 (八)培训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组织交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协调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共同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确定熟悉业务、责任心强、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专人负责案件调查工作; (二)收集证据材料; (三)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初步决定意见或答辩意见; (四)协助法制工作部门的应诉工作,派人出庭参与应诉。 相关业务工作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拒绝履行上述职责。 第六条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