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十堰市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 分 方 案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十堰市人民政府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和评估工作基础上,制定以下划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按照“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的要求,科学划定保护区范围,有效防范饮用水安全风险,加强法治,严格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划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 2 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划分技术原则 水源保护区划分遵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 HJ/T338-2007)确定的技术原则。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需考虑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社会经济发展规模和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污染负荷及供水量时保护区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2、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输移的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事件,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3、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 四、划分方法 1、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 1)小型水库(总库容V< 0.1 亿 m3) 3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划为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 米范围内的陆域、或一定高程线以下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