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XX 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升农村环境管理能力而开展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突出重点,示范先行、确保实效、整合资源、逐步深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各地环保、财政、发改、农业、住建、水利、国土资源、移民等部门应结合当地特点,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指导项目申报,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取得成效。 第六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安排,省直部门抓点促面、督促检查、协调指导,设区市政府总体负责、组织项目审核、审批和项目竣工验收,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选取原则: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存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需要通过连片村庄同步治理才能根本解决的“问题村”集中分布地区。 (二)统筹城乡配套改革和生态移民等重大工程和政策的实施地区;省政府确定的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示范区。 (三)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包括已经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整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成等),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在 1-2 年可以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 (四)环境问题相类似,通过集中连片治理可使多个村庄同时受益的地区。 (五)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落实,管理措施到位,资金配套有保障的地区。 第八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求: (一)示范项目区原则上应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 (二)示范项目受益人口原则上不低于 2 万人; (三)拟开展治理的连片村庄存在同类环境问题,或影响相同的环境敏感目标,或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可以同时辐射受益。 第九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实施“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