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11-0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 条 危险废物产 生 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 按 照 国家有关规定报 批 危险废物转移计 划 ;经 批 准 后 ,产 生 单位应 当 向 移出 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 领取联单
产 生 单位应 当 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 告移出 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 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 生 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 当 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 当 按 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 生 单位应 当 如实填写联单中产 生 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 交付危险废物运输 单位核 实验 收 签 字 后 ,将联单第一联副 联自留 存 档 ,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 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 联及 其 余 各联交付运输 单位随 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