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 一 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节录)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与信号装置、行驶系、传动系、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车内噪声和驾驶员耳旁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注]本标准所指的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输用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 3 整 车 3.1 车辆标志 3.1.1 车辆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 3.1.2 车辆必须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 中 指明。 标牌应标明厂牌,车辆型号,发动机标定功 率 或排量 (挂车除 外),总 质量 ,载 质 量 或载 客 人 数 (工 程 作业车除 外),出 厂编 号,出 厂年 、月 及生 产厂名 。两 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标牌可 不标总 质 量 、载 质 量 或载 客 人 数 、出 厂编号。 3.1.3 发动机型号应打 印 (或铸 出 )在气缸 体易见部位,出 厂编 号应打 印在气缸 体易见且 易于拓 印 部位,打 印 字 高 不小 于7mm,深 度 不小 于0.2mm,在出厂编 号的两 端 应打 印 起 止 标记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 商标或厂标,出 厂编 号应打 印 在曲 轴 箱 易见且 易于拓 印 部位,打 印 字 高 不小于5mm,深 度 不小 于0.2mm,在出 厂编 号的两 端 应打 印 起 止 标记 。 3.1.4 整车型号和出 厂编 号应打 印 在车架 (对 无车架 的车辆为 车身主 要承载 且 不能拆 卸 的构 件〕 易见且 易于拓 印 部位,打 印 字 高 为 10mm,深 度 不小0.3mm,型号在前,出 厂编 号在后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和出 厂编 号应打 印在车架 易见且 易于拓 印 部位,打 印 字 高 不小 于5mm,深 度 不小 于0.2mm。在出 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打印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易于拓印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