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司法鉴定报告》的异议 甘粛荣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关于郑宣华等人诉盘锦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司法鉴定报告》,歪曲客观事实,未实际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进行勘察、测量,未采信经原告、第一被告、监理公司和第二被告被告共同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工程款,只依据第一被告单方提供的伪造证据,得出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鉴定的结果对本案的审判毫无意义。原告提出异议以下: 1 、路基开挖土方: 鉴定报告采信汪国斌签字的《工程量计算表》,原告不认可。 原告向法院提交《工程量计算表》都是由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签字,该表只有汪国斌一人签字,无制表时间,无监理签字无效。汪国斌只是工程部的测量员,2 0 1 0 年 7 月已被原告解聘,汪国斌未经授权,无权代表原告出具报表。 原告认为该表是汪国斌在鉴定期间,被第一被告所收买,原告只欠王国斌 1 8 ,1 3 0 .0 0 元,并在汪国斌被解聘后的次月付清.第一被告却与汪国斌签订了欠款 5 4 ,0 0 0 .0 0 元的《工资支付协议书》, 这是收买行为。在第一被告指使下,汪国斌在第一被告伪造的材料上签了字,向法院出了伪证(补充证据 1 、2 )。而鉴定单位对放着的证据不用,却采信第一被告提供的伪证,国法难容。 原告申请对该表产生的时间和汪国斌签字的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2 、路基填土方(利用方填筑) 2 鉴定报告依据汪国斌提交的《工程计算表》,原告不予认可。理由同上。 该项已由唐敏代表第一被告呈报,监理审核,业主(第二被告)批准,土方量:203,082 立方米额,工程款1,777,242.00 元。鉴定报告依据第一被告提供的伪证作出的鉴定结果是错误的(补充证据1、2)。 土方量差额为203,082 立方米-85,558 立方米= 117,524 立方米 工程款差额为1,777,242.00 元-383,300.00 元= 1,393,942.00 元. 3、土方爆破及开挖不在鉴定工程量内。 凡是原告施工的全部工程都是鉴定的内容,鉴定单位不予鉴定,失去鉴定意义。在爆破项目中,原告方有爆破资质和专业的施工队伍,和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的《爆炸作业单位使用许可证审批表》与施工队有爆破《工程承包合同》,原告的爆破及开挖石方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进行鉴定是错误的。(补充证据3) 漏算:爆破工程量5800 立方米×41.55 元= 240,990.00 元。 4、砂砾换填 漏计量石方量2700 立方米×41.55 元= 112,185.00 元. 在工地鉴定现场,原告代理人向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