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理性选择 一、英、美、日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模式的分析 (一)英国监管模式分析英国是现代投资基金的发源地英国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业自律为中心的基金管理体制英国模式以基金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为主要特征强调建立和完善带有自律性的民间管理协会并由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规划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适当的宏观调控外并不具体干预基金业务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和规范不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对证券市场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积极作用但该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导致行业协会的垄断致使基金的开放程度降低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一国投资基金的国际化发展和外资的引入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 1929 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 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 2 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 年联邦证券法》、《 1934 年证券交易法》、《 1940 年投资公司法》、《 1940 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 3 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 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