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析制造专利新颖性——兼论制造专利新颖性、利益平衡原那么与专利制度目的之间的关系 一、新颖性推断的重要性 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在权利本位的时代,权利是法学的基石性范畴①,一部具体的法律制度,就是围绕着权利的获得,内容,保护方法,救济手段等等方面来展开的。在专利法中,专利权就是这样的一个核心权利。谈到权利,出于一种思维的习惯,我们往往会很自然的首先想到,权利是怎么获得的。因为只有获得了权利,才谈得上权利的保护和救济等等方面。假如从权利的获得着手去学习和讨论,也许会是个好的开端。 怎么样才能获得专利权,或者说专利权的授予条件是什么,在我国的专利法(2000 年)中有整整的一章,也就是第二章加以规定。此外,在其他章节也有涉及,如专利法第 2 条对制造制造的定义,第 5 条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制造制造,第 9 条先申请原那么的规定。在所有这些条件中,新颖性、制造性、有用性“三性〞的满足无疑又是最重要的。而新颖性在专利审查程序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常常遇到的问题,因此,我想尝试着从制造专利新颖性制度入手,加以分析,尝试着去理解知识产权制度背后的一些东西。 确定了讨论分析的对象,之后就应该是选择分析的视角和方法了。美国法学家霍姆斯的一句话启发了我,他在其?普通法?一书中有一个经典的论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此,每个人有不同的理解。我认为,他并不是否认逻辑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建构中的作用,而是提醒大家在强调逻辑的重要性的时候,不要无视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正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平衡的需要导致了法律的产生并推动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基于这样的理解。下面我将主要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分析制造专利新颖性制度。 二、制造专利新颖性推断的分析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制造和有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制造性和有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制造或者有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制造或者有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以此为依据,以下就是对新颖性推断中的一些分析: 1,为什么规定新颖性作为制造被授予专利权的根本条件?而不是规定独立完成某一项技术方案为授予专利的根本条件? 根据专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