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 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 40 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 20 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 10 个月工资。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在职人员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2、离退休人员 (1)1993 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a 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 1996 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b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 1996 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c 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 1996 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2)1993 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 a1985 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按京国调(90)2、4 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4、号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1992)18 号增加10%的离、退休费,按京国工改(94)4、5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险(96)40 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6)378 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9)44 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24 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81 号增加的离、退休费;1996 年以后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b1985 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除按第 2 条第(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项目,按国发(1985)6 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79)245 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 (三)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退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