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投标的特点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承发包制和其他交易方式相比,有着自身的特点
1 、招投标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承发包制中,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不是买卖关系,而是由有关领导布置任务,施工单位接受任务,不存在竞争,这样订立出来的合同称之为计划合同,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计划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强制性,有悖于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合同订立原则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这种形式将逐步消失,而由更加现金合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招投标制所取代
2 、招投标制式一种市场竞争方式 招投标制是工程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培育和发展起来的一种重要的改革措施
正是由于招投标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他不可避免的受市场经济规律(如价值规律、商品经济规律)等的作用,从而表现出商品经济中的激烈竞争、优胜劣汰的特点
只有那些有实力、敢于竞争、制度严格、管理科学、不断创新的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
因此,招投标制的这一特点是为公路建设市场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 、招投标制符合合同订立方式 招标投标是建筑产品的价格形成方式之一,是价格机制(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在建设市场产生作用的表现
因此,招标投标是承包合同的订立方式,是承包合同的形成过程
4、招标投标是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招标投标的过程是要约和承诺实现的过程(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送标书是一种要约行为,签发中标通知书是一种承诺行为),是当事人双方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过程
正因为招标投标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必须服从法律的规范和要求
二、招标投标制的原则和要求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由招标投标的基本性质和法律特征决定的
具体如下: 1、合法原则 由于招标投标是合同的订立方式,招标投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