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卷宗成卷暂行规定 (经2003年3月27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加强两级法院民事案件卷宗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统一立卷归档方法,提高办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民事案件卷宗(以下简称卷宗),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并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的诉讼文书材料和声像材料,它是审判工作的客观反映和审判活动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 卷宗应按一案一号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形成的司法文书、公文、信函均使用收案时的案号。 第三条 卷宗按照方便使用、利于保密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人民法院内部掌握不宜公开的机密性诉讼材料,包括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司法文书原本、内部请求、指示、批复、重要信件等单独立成副卷,其他诉讼材料立成正卷。 正卷可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有关单位、人员查阅,副卷内容属审判秘密,仅限于法院内部使用。 第四条 卷宗从封面到卷内材料一律按照A4型纸规格,幅面为210mm?297mm。 第五条 立卷、归档工作由书记员负责,承办法官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书记员按期归档。 第六条 卷宗的诉讼材料必须齐全完备,一般只保留一份,有领导批示的材料除外。重复的材料应予以剔除。结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应保留二份,其中一份订入卷内,一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七条 下列诉讼材料不装入卷宗内: (一)没有参考价值、单纯作为传递材料工具的信封。 (二)法律法规复制件。 (三)没有签发的司法文书草稿。 (四)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第八条 证据材料应由承办法官在材料空白处或另附纸用档案书写工具写明系原告提供、被告提供、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第九条 诉讼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证据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书证系电传件的,应加复印件一并入卷。 第十条 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材料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起诉书; (5)受理案件通知书; (6)缴纳诉讼费、保全费收据、补交诉讼费收据;减、免、缓诉讼费手续; (7)应诉通知书; (8)答辩状; (9)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公民身份证影印件;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11)举证通知书; (12)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 (决定书); (13)复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