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法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参见《民诉法》第19条,《民诉意见》第1条、第2条) 行政诉讼法1 、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 、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诉法》第1 4 条) 刑事诉讼法1 、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 、 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 、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诉法》) 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民事诉讼法 1 、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 、 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第2 2 条—3 4 条,《民诉意见》第6 条—3 2 条) 行政诉讼法 1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 、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诉法》第1 7 条—1 9 条) 刑事诉讼法 1 、 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 、 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 、 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刑诉法》第2 4 条—2 5 条,《刑诉若干解释》第5 条—1 4 条) 管辖权的转移 民事诉讼法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诉法》第3 9 条) 行政诉讼法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行诉法》第2 3 条) 刑事诉讼法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制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部门规定》第5 条)特别注意:《刑诉若干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