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旧对比解析及应对措施建议(涉及银行金融业务部分) 序号 原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新规 简要解析 1 第三编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 《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明确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取消了可合同约定的例外情形
与2019 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一致,“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4 《担保法》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重新确定了保证人资格,缩小不得成为保证人的范围
以学校为例,原营利性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 条、第5 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据此民办学校根据担保法第9 条不得成为保证人
此外,《民法典》未再禁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提供担保(见后续法条及解读)
5 《担保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