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资源可利用量估算方法 (试行) 一、基本要求 1. 本次水资源综合规划要求进行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水资源可利用总量的分析估算。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水资源可利用总量估算应与地表水资源量及水资源总量评价成果以及相关成果等相互协调。在水资源综合规划调查评价阶段,对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水资源可利用总量进行初步估算。 2. 水资源可利用量是从资源的角度分析可能被消耗利用的水资源量。本次规划中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在统筹考虑河道内生态环境和其它用水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流域(或水系)地表水资源量中,可供河道外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一次性最大水量(不包括回归水的重复利用)。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在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流域水资源总量中可资一次性利用的最大水量。 3. 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以流域或独立水系为计算单元,以保持成果的独立性、完整性。在进行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估算时,全国初步划分为 9 0 个水系,然后对全国 1 0 个水资源一级区进行汇总。各水资源一级区水系划分见附件2 。具体控制节点由流域机构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在估算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基础上,对不同的计算区(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的区域),估算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在供水预测和水资源配置时,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水资源可利用总量用于对流域开 发 利用的总量控制。 4 . 各水系水资源可利用量估算及协调与汇总工 作 要以流域机构为主 进行。对于全部 或绝 大部 分在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 围 内的水系,可以该 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 进行估算,流域机构进行协调平 衡 与合理性分析; 对于涉 及省际之 间 上下 游关系的水系,分析计算工 作 应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助 下 以流域机构为主 进行。 2 5. 本规划仅要求估算多年平均情况下的地表水资源量可利用量和水资源可利用总量。 二、技术路线 (一)计算原则 水资源可利用量计算遵循以下原则: 1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水资源可利用量是以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为前提,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促进和保障作用,且又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水资源可利用量分析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最大限度和潜力,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当地水资源和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