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2018 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8 年03 月15 日浏览:84735 次 工伤赔偿申请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程序工伤事故赔偿工伤待遇工伤报销 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那么认定为工伤之后,赔偿是怎么进行的?有哪些项目?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今天就随三门峡律师来一起了解一下江苏省工伤工亡赔偿标准,欢迎阅读了解! 工伤赔偿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 103 号令) 已于 2015 年6月1 日起施行,2005 年2 月3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29 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对于原先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标准等进行了全面修订,现把有关赔偿标准及依据归纳整理如下: 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1-10 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江苏无权进行变动或调整,因此,关于该项费用的赔偿没有变动,与原赔偿标准相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 27 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 25 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 23 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 21 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 18 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 16 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 13 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 11 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 9 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 7 个月。 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全国范围内完全相同。 二、1-6级伤残津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 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 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 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 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 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 60%。 说明: 1、1-4 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