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 0 0 8 -2 0 1 0 年度劳动争议十大案例 1 、某广播电视局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否则不能依法成立和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仍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案情概要】王某自 2 0 0 7 年1 0 月起在某广播电视局处工作,负责电台编辑工作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为:“某广播电视局业余人员(主持人、通讯员)报酬协议 甲方:某广播电视局 乙方:王某 1 、乙方必须遵守新闻职业道德
2 、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3 、甲方依照考核结果及时按月支付乙方报酬
4 、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告知
5 、如乙方违反职业道德标准,或违反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6 、乙方工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7 、本协议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到 2 0 0 8 年1 2 月 3 1 日
8 、本协议一式三份,局人秘科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0 0 8 年 月 日
”2009 年6 月,王某领取了2 0 0 9 年1 月至 5 月的工资 5 0 9 0 元后就没再上班,并于 2 0 0 9 年7 月 2 7 日申请仲裁,认为双方的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法》必备的条款,不是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某广播电视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某广播电视局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亦认为双方的协议缺乏工作内容这一核心条款,无法根据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并未成立,故判决某广播电视局向王某支付 1 1 个月的双倍工资
【法官寄语】《劳动合同法》为了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双方在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