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 0 0 8 -2 0 1 0 年度劳动争议十大案例 1 、某广播电视局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否则不能依法成立和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仍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案情概要】王某自 2 0 0 7 年1 0 月起在某广播电视局处工作,负责电台编辑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为:“某广播电视局业余人员(主持人、通讯员)报酬协议 甲方:某广播电视局 乙方:王某 1 、乙方必须遵守新闻职业道德。2 、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3 、甲方依照考核结果及时按月支付乙方报酬。4 、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告知。5 、如乙方违反职业道德标准,或违反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6 、乙方工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7 、本协议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到 2 0 0 8 年1 2 月 3 1 日。8 、本协议一式三份,局人秘科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0 0 8 年 月 日。”2009 年6 月,王某领取了2 0 0 9 年1 月至 5 月的工资 5 0 9 0 元后就没再上班,并于 2 0 0 9 年7 月 2 7 日申请仲裁,认为双方的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法》必备的条款,不是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某广播电视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某广播电视局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亦认为双方的协议缺乏工作内容这一核心条款,无法根据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并未成立,故判决某广播电视局向王某支付 1 1 个月的双倍工资。 【法官寄语】《劳动合同法》为了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致使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甚至有用人单位借此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达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目的。为了使这项规定更加具有指导意义,《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