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 农村宅基地问题初论 ——兼谈宅基地制度创新 丁玉蚌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当前,在如火如荼的新农村建设中,特别是《物权法》颁布后的今天,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农民权益的核心问题之一,宅基地问题越来越成为“三农”之重。笔者身为一名土地管理工作的老兵,不揣浅陋,愿将所见所思,搜集、归纳成文,以求教于方家。 一、宅基地的性质 宅基地或称宅基地使用权,一般说来,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或特定条件下的城镇居民,因建造自有住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包括住宅、辅助用房以及房前屋后庭院等用地。 然而,长期以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并没有在《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中得到确认。所幸的是,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单列一章,予以明确、予以规定。同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特别是转让,留出了法律空间——《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1 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取得的首要条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取得形式是划拨,其使用特征是无偿、无限期。在当前条件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担负着社会保障的功能。而且,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农村宅基地具有生活生产双重功能,它不仅是农民的居住消费场所,同时又是农户家庭经济的组成部分,承载着农民生产、生活、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功能。特别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宅基地既是庭院经济的载体,又是家庭养殖加工基地。国家从保护土地资源的角度,从保障农民生活的角度以凸现社会主义公有制角度出发,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附加了许多限制条件,甚至说是禁止条件。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仅仅是一项简单意义的私权,而是一项带有公法性质的对集体土地利用的权利。 二、建国后宅基地制度的演变 第一阶段土地改革初期。这一时期,宅基地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可自由流转。1950 年 6 月 28 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了封建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国家将依法没收或征收来的土地统一分配给了无地或少地及缺乏房屋等其他生产资料的农民所有,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自此,每个农民都获得了一份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