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案例分析 四川的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 3 0 多年,有一养子。1 9 9 4 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 9 9 6 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 0 0 1 年 2 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抚养义务。4 月 1 8 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 4 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4 月 2 0 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照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 月 1 7 日起,法院经过4 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 0 0 1 年 7 月 1 3 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 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 0 月 1 1 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7 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义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的判决一方面获得了当地民众和一些学者的支持,;另外很多法律界人士却认为这是道德与法和情与法的一次冲突,甚至认为这是在舆论的压力下所作出的一起错案。并认为在有具体的实体法规则— — 《继承法》可依的情况下再依据法律原则,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对此你是怎么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先来看下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在法律诸要素中,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①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②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③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 法律原则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