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少数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如结核杆菌),符合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SL-2),适合于从未知病原的人身上取血、体液和组织进行微生物学检验,因此主要按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进行管理
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第三条 安全标准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接触这些致病微生物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危害是 与 感染性 材料 的偶 然 的皮 肤 或粘 膜 破 损 、或吞 食 感染性 食 物
必 须 强调 对污 染的针 头 或利 器 的使 用 要非 常 谨 慎
对未知的通 过 气 溶 胶 途 径 传播的微生物、具有增 加工作人员暴 露 的可 能气 溶 胶 或高 度飞 溅 物的防护程序: 1、用 布或纸 巾 覆 盖 并吸 收 溢 出 物; 2、向 纸 巾 上倾 倒 适当的消 毒 剂 ,并覆 盖 周 围 区 域 ; 3、作用30 分 钟 后清 理处 理物质 ; 4、如有必要重复以上步骤
第四条 设立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由检验科主任、微生物实验室组长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科主任和实验室组长,为全科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由高年资微生物检验人员任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