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X 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四条各县区应将病媒生物监测与防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监测及公共环境预防控制所需经费;单位和居民住户承担各自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市、县区爱卫会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办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考核; (四)组织对病媒生物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实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制,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及密度监测工作;发布监测结果,提出工作对策,组织督导考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场所)、药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城乡集贸市场等场所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乡建筑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及消杀工作; (五)城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厕、市政管、井、缆线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 (六)教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