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缴费的程序(大连实用版)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的程序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正常申报缴费阶段。(每月1-10日) 企业须于每月10日前到经办机构申报当月企业费基。其中:缴费基数没有明显变动的企业,可在10 日前缴费时即时申报,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后,即时缴费;缴费基数有明显变动的企业,须于每月5日前申报,经办机构于2日内审核完毕,作为企业当月缴费基数,在10日前缴费。 凡10日内未申报的,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当月企业缴费基数,记录应缴费备查帐。 每月1—10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凡未按规定缴费的,经办机构根据计算机汇总数据,按月记录企业欠费备查帐。 第二阶段:社保经办机构催缴阶段。(每月11-23日) 每月11-23日,社保经办机构要对未按期缴费的企业下发《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仍未缴费的,由劳动监察大队下发《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 第三阶段:处罚阶段。(每月24日以后) 社保经办机构把每月24日以后,《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时间内仍未缴费的企业名单递交给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核减欠费企业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补缴时,社保经办机构先收取滞纳金,再收本金和利息。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需提供的资料 1.《大连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表》一式三份,需印章齐全,且企业缴费基数应大于等于个人缴费基数。 2.原则上不收现金,只收支票。 三、办理转移业务流程 每月11日-25日办理转移业务。 转入 [一]、跨统筹范围转入 (一)事业转入到企业 1.本地区 ①已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 处理原则:只转移2001年 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 6月底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由调入地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②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 处理原则:从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从转入之月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跨地区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 ①跨地区已参保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 处理原则: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②跨地区未参保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 处理原则:由跨地区未参保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的,按照企业缴费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以前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二)机关转入到企业 1.带补贴的转入 处理原则:根据“关于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