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拍法院拍卖的房屋、土地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拍卖法律规定 1 . 适用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 0 0 4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 0 0 9 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 )《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适用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 .法院拍卖程序(司法解释规定) 1 )主管部门(2 0 0 9 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2 )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 A.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编制(2009 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B.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 2 0 0 4 规定(如何选择):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