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拍法院拍卖的房屋、土地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拍卖法律规定 1
适用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 0 0 4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 0 0 9 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 )《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适用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 .法院拍卖程序(司法解释规定) 1 )主管部门(2 0 0 9 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2 )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 A.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编制(2009 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B.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 2 0 0 4 规定(如何选择):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